本章程经2023年8月26日,嘉兴市安徽商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嘉兴市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嘉兴市安徽商会
英文名: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AXING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在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下,皖籍在嘉兴长期经营的广大工商业者、创业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商会坚持入会自愿,领导自选,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和会务自理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充分体现组织活动的民间性、自主性、自律性和服务性。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互助、服务、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在嘉兴经营的皖籍工商业者和有关人士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实现联络乡情、增进友谊,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团结创业、和谐发展,创造财富、回报社会。
第四条 本商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嘉兴市总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庆丰路1337号徽商大厦2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工作范围为: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在嘉兴的安徽人的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
二、协助嘉兴市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对在嘉兴工作的安徽人的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嘉兴”建设。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诉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协调嘉兴与安徽各地区的多边经济合作,积极协助两地政府(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人才交流、信息互通、成果共享,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等全方位的合作和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与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人才等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价值线索、风险分析和经营方案选优。
七、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帮助会员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安徽和嘉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运筹能力。
八、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管理合作及出国考察等有关事宜。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商会优势,创办商会经济实体,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以商养会,为会员谋福利。
十、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向社会宣传和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提高其社会地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加入本商会,按时交纳会费;
五、热心奉献本商会事业;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商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资格审查小组人员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处人员组成;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经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资格审查后,报会长审核,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特殊情况下,享有接受本商会援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及时、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退会申请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商会提倡会员之间相互尊重,注重友谊,资源共享,共谋发展,会员有责任为本商会提升整体形象;本商会会员不得有损害本商会及其他会员名誉的言行。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言行,经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未经本商会批准或会长授权,本商会会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商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六、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监事会、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商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监事长、秘书长、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适当调整。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 /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 /3以上副会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换届前会长办公会议可就下一届理事会名单提出意见,该意见经理事会讨论达成共识后,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立县级办事处,办事处隶属于本商会。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的影响、较好的亲和力和凝聚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职期届满后,如不再担任会长职务,自动转为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下届会长候选人人选;聘请顾问、名誉会长、秘书长人选,增减机构;
五、提请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的处理;
六、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七、商会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执行会长1-3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所行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制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发展会员的权利;
六、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落实处理本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公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